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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离婚冷静期

发布:2021-08-25 09:34:4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新法或者新修订的法律经常会成为法律常识考察重点,由此,今天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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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离婚的方式共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由此可知,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前提是协议离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第一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当即准予离婚,而是受理申请,让双方在三十日后再来领取离婚证。在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冲动离婚的人实在太多了,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不利影响和后果,通过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在一段时间静下来认真思考,减少冲动离婚,从而推动社会稳定和谐。
 
刷 题 巩 固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离婚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B.行使离婚权利要受到法定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的限制
 
  C.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适用于登记离婚
 
  D.当事人要求诉讼离婚的必须经过诉前调解
 
  【答案】D。
 
  解析: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是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故A项说法正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的方式共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行使离婚权利要受到法定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的限制,故B项说法正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故C项说法正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题目中D选项,诉讼离婚,可以在诉讼前也可以在诉讼中调解,故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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