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 江西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2020年江西省考法律常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毒罪

发布:2020-05-22 09:56:5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是很多考生最为头疼的部分,而其题量所占的比重充分表明其在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常识则需要不断积累,不断温故才能够更牢固的掌握。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行测常识模块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毒罪”。
 
\
本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逃究。
 
  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由于这种行为与犯罪目的、侵害对象、犯罪结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相互结合和交织,使得处断时极为混乱,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从证据充分性上去审查认定该类犯罪难度较大,出庭作证则难度更大。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最重要,也是在我们各种的考试当中最喜欢出考题的就是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有意报考2020年江西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应该及早准备起来!想要顺利拿下笔试,一定要系统复习,备考宜早不宜迟。可参考2020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教程(点击订购),利用纸质版教材+线上视频课程、在线刷题等形式,夯实基础,逐步提高,实现行测、申论高分,华丽转身,实现公职梦想!
 
\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小编友情提醒:如果你做不到每天频繁的刷新网站,又想在第一时间内看到新鲜出炉的资讯,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江西公务员资讯网”,或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资料:
 
\
(扫码关注我们)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0 http://www.jx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8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