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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官赖”

发布:2016-10-19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官赖”:政府之殇
  
  “国以诚立心,人以诚立身”,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也是社会诚信的奠基人,坚守政府诚信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然而,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官赖”横生,有恃无恐,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政府之殇。在政府欠债不还的背后,凸显的是制度之弊和权大于法的人治困境。
  
  “官赖”滋生,根源在于制度漏洞。一些地方政府欠债多年不还,老百姓无计可施,而相关责任人却安然无恙,这种怪象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制度出了漏洞。没有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还是以GDP作为量化考核标准,一些领导为了个人升迁,大搞建设,不惜举债谋发展,导致地方债务负担沉重,于是就出现了“官赖”问题。此外,由于缺乏严格的干部问责机制,失信成本太低,守信者往往成为受害者。于是,就出现仿效者,“官赖”问题越滚越大。这种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早在清朝时期就十分盛行,由于制度漏洞,清朝买官卖官十分猖獗,新官上任忙于敛财,清还旧账无从谈起,而最高统治者对此无动于衷,被政府赖账的百姓只能白白吃亏,最后对政府失去了信心。可见,机制的扭曲、制度的不足,必然导致政务诚信水平的下降。所以,治理“官赖”,还需要从完善机制入手,为政府部门量身打造不失信的“制度笼子”,为政府诚信建设提供常态保障。
  
  “官赖”横生,症结在于权大于法。“官赖”的另一个破坏力在于其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官赖”一方面对应着权力的失范,另一方面则对应着政府债主们权利诉求得不到满足的绝望。个人“老赖”受法律制约,一旦登上黑名单,便寸步难行。而相比之下,对于“官赖”,法律也奈何不了。债主们出于对“得罪领导”的顾虑,往往不得不对付诸司法这种最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说“不”。即使打赢了官司,一旦地方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判决书就成了“法律白条”。法律作为最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社会规则,理应是权力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官赖却能游离于法网之外,这无疑是对权利的践踏和对法律公信力的消解,足以引发恶劣的示范效应。因此,要想摆脱“官赖”污名,就要“把权力关进笼子”,对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与控制,让权力回归到法律约束下,以法律确保政府诚信的确立,彰显法律的尊严。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政府在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起表率作用,而“官赖”使政府失掉公允、丢掉诚信,成为“绊脚石”。这种现象如不加以整治,放任其持续发展,势必会极大妨碍法治与诚信在全社会的推进,造成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成为政府之殇。我们只有透过“官赖”现象,挖掘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才能推动“诚信”与“法治”在全社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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