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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7)

发布:2016-01-25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未得逞”是指(  )。

A.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B.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C.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  )。

A.会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D.初审终审制度

E.停止执行制度

3.

行政执法与行政权不可分离,这是由行政权的特点决定的。下列不属于行政执法特点的是(    )。

A.自由裁量

B.不可放弃

C.不告不理

D.主体特定

4.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5.

下列不属于公务员的是(  )。

A.某县党委委员

B.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C.某国有企业工人

D.某民主党派机关干部

1.答案: 

解析:

犯罪未遂中的“未得逞”指的是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故本题选择ABC。

3.答案: 

解析: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ABD正确。不告不理是民事司法的特点。故选C。


4.答案: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解析:

A、B、D选项都属于公务员,国有企业工人不是。>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范围的司法解释,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大致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2.法官、检察官。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3.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这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管理体制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管理需求;
4.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参照公务员法对其进行管理;

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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