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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6)

发布:2015-02-16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2.
  政府做出应急救灾决策的前提是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信息渠道畅通无阻,危机信息传输中的短路与死角必然留下认为的致灾隐患。危机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递到规定的部门,如在某一环节受阻后不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应追究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这包括(  )。
  A.渎职罪、国家财产损失罪、玩忽职守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国家财产损失罪
  C.行政过失罪、玩忽职守罪、特大责任事故罪
  D.玩忽职守罪、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3.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 )。
  A.又聋又哑的人
  B.盲人
  C.精神正常时期的间隙性精神病人
  D.醉酒人
  4.
  李某因犯杀人(未遂)罪、抢劫罪、盗窃罪而分别被判处10年、8年、5年有期徒刑,对其最后量刑应为(    )年。
  A.10年
  B.23年
  C.10-23年
  D.10-20年
  5.
  某日,小刘开车与小王约好一同去郊游,途中因闯红灯驾驶当场将行人甲撞死,并致行人乙重伤。小刘欲送乙去医院救治,小王因为害怕阻止其救治,二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因时间延误,乙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小王不构成犯罪,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
  B.小刘、小王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C.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小王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小刘、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xgwy.org/)解析】
  1.答案: D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1、犯罪预备,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2、犯意表示又称“犯罪决意”,指行为人表示决定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一般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将犯罪意思表示于外部。单纯的犯意表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如果没有为实现犯罪意图而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已罪、处以刑罚。
  3、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答案: D
  解析:
  题干中提到危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传递到规定的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本题主要考查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含义。
  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AB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正确答案为A、B。
  4.答案: D
  解析: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故正确答案为D。
  【注意】本题为2009年真题,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其中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5.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小刘因闯红灯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B、C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在肇事后因小王阻止小刘救治重伤者乙,使小王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小刘和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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