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 江西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江西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习题(1)

发布:2014-03-05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资料当中法律知识范围涉及较广,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org)认为作为江西公务员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经济和公文方面的知识,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然而这些内容通过针对性的复习,是可以短时间掌握的。对此,我们特对法律知识题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1.
  张某,17岁,农民,15岁时父母双亡,因与哥嫂不和,即分家另过,独自居住在父母给自己的两间平房里,靠种承包田和外出打工度日。张某(    )。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3.
  下列中不属于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  )。
  A.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B.王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何某与其所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李某与某派出所因罚款数额产生的纠纷
  4.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房租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5.
  按照合同方式取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财产所有权从(  )时起转移。
  A.财产交付
  B.财产被实际占有
  C.合同成立
  D.合同生效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17岁,自己靠承包田和外出打工度日,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A
  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D
  解析: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
  A、B、C 三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涉及的都是财产关系,属于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D 项中的某派出所属于行政机关,李某和派出所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由行政法调整。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共有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租赁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租赁而对承租人租赁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尽管目前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已呈物权化趋势,但无论如何,租赁权毕竟还是只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对物权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债权的保护。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具有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本题选A。
  5.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这条规定,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财产交付时财产所有权开始发生转移。故正确答案为A。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jx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