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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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享受遗属补助的子、女、弟、妹年龄从未满16周岁调整为未满18周岁;虽已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调整为虽已满18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上调到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60元上调到390元,此外,文件还对老红军、老干部的配偶上调了遗属补助标准。同时,文件还明确了遗属补助的其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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