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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申论热点:被责官员重新复出

发布:2011-12-13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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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县凤冈镇发生拆迁自焚事件,3人被烧成重伤,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时任县委书记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欲赴京接受采访的拆迁户家属,时任县长苏建国率人到医院抢夺死者尸体,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时隔1年,被免职的宜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前县长苏建国悄然平级复出。宜黄官员复出事件引起网络一片“声讨”,在“民意”面前,“高举轻放”的官员复出现象到底该给个怎样的说法?
被问责官员换个身份“重新复出”暴露公务员制度漏洞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11月22日,经抚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并票决通过,提名邱建国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11月29日抚州市政府召开党组会议,对两人进行任命。
  抚州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宋东方说,邱建国和苏建国两人因在宜黄拆迁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抚州市委于2010年10月9日对两人作出免去职务的组织处理。截至2011年11月,两人受组织处理一年影响期满。
  抚州市委组织部称,抚州市委、市政府对邱建国和苏建国受组织处理影响期满后重新安排任职,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特长,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
  然而,民众却似乎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宜黄官员的复出激起了网民们的情绪。对此,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认为:“如果问责没有厘清问题和责任的所在,那么责任官员的复出自然也不合理。按理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其辞职,即使官员真犯了错也不该一棒子打死,终身不能为官。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问责就是在走过场,在风口浪尖上让官员退下来,避避风头,起到舒缓矛盾的作用,而后照样官复原职高枕无忧。如果说责任官员的复出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也不必如此“低调”。民意不满也正来源于这样悄无声息、说法不明确的复出。”
  下马确实不意味着绝对退出行政系统,如果真的改正错误,转到一个能“有所为”的岗位上也不算人力资源的浪费,但程序上的公开,保证民众知情权很重要。虽然对问责官员的再任用并没有违反现行组织、人事规定,是合法的,但是1年刚过,他们真的就适合又回到平级的领导干部岗位上吗?哪些证据能给予证明?这些问题不给出公开解释,民意自然不买账。
  细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相关规范模糊、笼统,操作性不强。这类模糊字眼,无疑在启动问责的同时就为官员复出留好了一个方便之门。官员复出既然没有一定之规,必然存在形形色色的制度漏洞,这些漏洞散见于启动问责到官员起复的整个环节。
  漏洞之一:问责后缺乏分类管理
  承担政治责任免职、辞职的官员,承担法律责任降职、撤职的官员,分别应该遵循怎样的处分期限,分别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起复条件,都需要条分缕析,对号入座。以免职和撤职为例,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但恰恰因为相关规定付之阙如,我们看到在2008年问责风暴过后,民意压力一旦纾解,无论是免职官员还是撤职官员均被视作“起点公平”,大都在一年之内“咸鱼翻身”。
  漏洞之二:复出前缺少跟踪评估
  轰轰烈烈的问责之后,官员淡出公众视野,就进入灰色地带。问责之后、起复之前的这段时间,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按照2002中组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实绩突出”的标准究竟应该如何细化?“实绩突出”的结论是由组织决定还是交给群众研判?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
  漏洞之三:复出中没有公开透明
  今年以来,多位“问题官员”悄然复出,人们不禁怀疑这些官员履新是否连最起码的任前公示都被省略。当公众在媒体报道中,不期然发现这些官员出席会议、组织调研的行踪时,官员复出已经假组织意志之名成为一个既定事实,这时,民意不再具有强有力的矫正功能。毋庸置疑,假如官员的复出缺少公示程序,也会与王勤和张志国一样,低调转任,继续潜行于官场。
  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若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这意味着,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复出“合法”又“合规”。
  [对策措施]
  被问责官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在中国这实在不算什么新闻,而且也已有媒体用标题发出这样的哀鸣: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深究起来,免职这玩意,实在算不上什么明媒正娶的“官员处分类别”,在党政主要处分罚则中,能与之有些牵连的只有“撤职”。只是在党内一个名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文本中,将“免职”开列出来,自此以后,几乎所有涉及官员问责的个案,能看到的,无一不是免职。
  从官员问责的制度演进中不难发现,中国官员的问责从一开始就抛出一个幻象,以为引咎辞职、免职之类的说法,真就一耙打回一介平民了。实际上,中国一直是职级双轨的官员管理模式,免了行政职务,行政级别还在那里,米面油各项待遇丝毫不变,难怪有论者感叹中国的免职问责像是“带薪休假”。
  宜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前县长苏建国在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是基于“其在对犯事官员任职失察、间接管理不当的连带领导责任”,而非具体的法律责任,“他们均没有在拆迁自焚事件现场,并不会追究其对此事件的直接法律责任。”对其是否继续任用,也成了内部组织系统考核的内容,这就完全规避了人大的问责和对他未来任职的考核。这种重大事件,政府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向公众解释说明问责官员复出和重新任职的理由。这是政府本应承担的说明责任。而现在,人大缺位,政府失声,最后只好通过媒体、大众来监督甚至谴责,这是非常不理想的状态。
  要避免官员问责制度在老百姓心目中成“儿戏”印象,各级人大应履行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责,对问责官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力量和媒体监督等非制度力量结合起来,才能够使得政治健康发展。造成公权力看似合规合法却不合理行为的原因,在于其规避了各级人大对“问题官员”的政治问责和任职考核,使得政府“内部管理”替代了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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