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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练习题<六>

发布:2011-08-31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1年江西省政法干警报名已经结束,接下来报名成功的考生将进行紧张的备考当中。本次政法干警招考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两种,所有参加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笔试科目为公共科目考试可参考《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备考,同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org)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发布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练习题供大家参考,此套练习将在笔试前持续更新,为方便查看,考生可添加收藏本站并及时查看。
  16.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17.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18.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答案及解析:
  16、【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17、【答案】A 【考点分析】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18、【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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