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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西公务员常识判断模拟练习16

发布:2011-07-19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5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
  A.不再承担责任
  B.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3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7.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  )
  A.改变          B.撤销
  C.改变或撤销    D.发回重议
  58.甲欠乙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以楼房抵押。甲到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之后法庭查明,丁之楼房,现价为600万元。问: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  )
  A.500万元      B.400万元
  C.1000万元     D.200万元
  59.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是(  )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体不同
  C.犯罪结果不同  D.主观要件不同
  60.作为资本的货币和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根本区别在于(  )
  A.能否买到商品        B.能否买到生活资料
  C.能否买到生产资料    D.能否带来剩余价值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56.C【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7.C【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58.A【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3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本题中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所以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也即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的效力是同等的。在这个前提下,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第三人的物保,物保的价值超过了担保债权的一半,则保证人仍然需要在剩余一半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为500万,如果没有超过一半则只在担保物的价值以外承担保证责任。
  59.D【解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
  60.D【解析】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充当的是商品交换的媒介,而作为资本的货币在运行中能够带来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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