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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四十)

发布:2011-04-29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09.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110.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11.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
  A.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B.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
  C.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D.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109.D【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这一题考查的就是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代理是民事法律关系里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对这一部分知识的应当弄清弄懂,而且这一部分知识脉络比较清楚,并不难理解,考生在备考复习的时候应记清记牢。
  110.A【解析】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因此,A是错误的。本题考察的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
  这一题考查了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这一部分也是民法基本理论中较为重要的一块,考试的复习是也应多加留心。
  111. 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2)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3)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所以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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