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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三十八)

发布:2011-04-21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04.下列关于刑事诉讼送中的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B.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法院予以监督
  C.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10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为(    )
  A.传唤不得超过 24 小时;拘传不得超过 8 小时
  B.传唤、拘传均不得超过 8 小时
  C.传唤不得超过 24 小时,拘传不得超过 12 小时
  D.传唤、拘传均不得超过 12 小时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104.  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故B  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105.  D。【解析】:根据《刑诉法》第 92 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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