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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三十五)

发布:2011-04-07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95.以下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不再执行。
  B.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但可以适用假释。
  C.  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D.  对于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96.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对于盗窃、故意重伤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95.  C。【解析】:《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故 A、D 项错误,不选。《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 C 项正确,B 项错误。
  96.  C。【解析】:(1)《刑法》第 56 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是采用罗列加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范围的,即对于明确罗列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还可以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12 月 23 日作出的《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中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2)选项 B 是刑法第 58 条的明文规定,当然正确。
  (3)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第 54 条的规定,首先就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2 条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因此,选项 C 不正确。
  (4)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而适用。故选项 D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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