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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六)

发布:2011-03-18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71.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措施不可适用于哪种人?(    )
  A.追索赡养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
  B.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C.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D.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
  7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与诉讼有关的决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
  A. 暂停决定的执行
  B.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C.当事人可申请停止决定的执行
  D.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决定停止决定的执行
  7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后来发生纠纷,双方即按照合同申请仲裁,在仲裁中,甲公司认为仲裁委与乙公司存在不法行为,导致自己在仲裁中失败,遂向法院起诉,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以仲裁委为被告提起诉讼
  B.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C.以乙公司和仲裁委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D.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将仲裁委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71.  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  112  条的规定,只有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的人和不到庭就  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委托代理人不能适用。
  72.  B。【解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一般只能复议,而复议期间通常不停止执行。《民诉  法》第48 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  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73.  B。【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  48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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