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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西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十三

发布:2010-09-09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7月24日,在国企改制中最极端的一幕不幸发生:吉林省属国企通化钢铁集团近3000名职工集会抗议知名民企建龙集团入主,竟将后者委派、刚到任的总经理陈国君围殴致死,集团子公司通化钢铁停产11小时。当日晚间,吉林省政府紧急宣布,建龙将永不参与通钢重组。这起震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政府出面“解围”后,事态方趋于平复。

  据报道,医务人员和警方数次试图解救陈国君,均被人群堵在外面。吉林省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国资委主任等领导带队到达通化钢铁,亦无法救出陈国君。直到吉林省国资委宣布,重组方案永久作废,职工抗议方才结束。

  民营兼并重组国企的“大戏”就这样在一场巨大风波中夭折了。国企改制是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这在钢铁行业尤为明显,而这次的抗议事件可能会令整合中国钢铁业的努力受阻。中国是全球最大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央政府希望消除过剩的产能,创造更大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钢铁企业,而行业整合就意味着要实现工厂现代化以及裁员。

  2.据国内媒体及网民披露,建龙与通钢间的“恩怨”由来已久,这次建龙集团重组通钢集团是在吃“回头草”。导致陈国君之死的直接导火索是2009年7月24日前一天,从长春通钢集团总部传来消息,建龙二次入主通钢,并持有通钢集团65%股份。2005年,建龙曾经入股通钢,2008年金融风暴后由于企业亏损,建龙遂于2009年初从通钢撤股。随着国家4万亿刺激经济的效应开始显现,2009年6月通钢首次扭亏实现盈利6 000余万元,于是离开仅3个月的建龙又杀了个“回马枪”,再次入股通钢并绝对控股,同时宣称将大幅度裁员,终于激起了工人及家属的愤怒。企业亏损的时候就撤走,而国企走出阴霾又回来了,这个结局哪个国企职工会接受?

  通钢职工的愤怒不是没有道理的。通钢目前拥有近3万职工,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薪水过低、频繁加班、职工福利”等方面。而且建龙的每一次折腾,都是工人在付出代价,一位通钢中层职工表示,自从2005年通钢改制后,通钢职工的工资“就没有上涨过,反而一降再降”,“厂里越改制,越吃不上饭”。2008年企业亏损,一再限产,职工工资从2000元减到每月人均300元,一个工作了27年的退休职工在去年底,一个月只能拿到200块钱的收入。“厂区及职工家属区乃至整个通化市二道江区的供暖都无法保证”,而作为总经理的陈国君,据说年薪高达300万元。其问,劳资摩擦时有发生。

  因此,建龙重组通钢的消息对通钢职工来说无疑是“致命”的,他们不愿面临重组后可能下岗的命运,不愿失去养家糊口的微薄薪水,更不愿失去政府补偿的退休金……但在整个重组过程中,谁也没有与通钢职工沟通,信息不公开,利益不均衡,以至于普通职工情绪被轻易点燃。最终,他们在事件末尾忽然出场,为重组画上了一个血淋淋的句号。

  3.2009年7月24日的早晨,应该算是陈国君上任通钢公司“总经理”的第一天。他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与职工就建龙集团控股通化钢铁一事进行谈话,以安抚职工对企业改制的不满情绪。

  当日上午,近3000名在职员工及职工家属在通钢办公大楼前集会,并高举“建龙滚出通钢”等标语,高喊口号,由于人数不断增加,场面无法控制。有知情人士称,10时30分左右,陈国君进入“老焦化楼”想安抚工人。此时,不满建龙控股通钢的职工及家属已经封堵了铁路运输线,造成1、2、3号高炉先后停产。一名通钢职工说:“他们听说陈国君在这里,就冲了过来,用暖气片撞开了二楼的防盗门。”

  会议室里,工人们高喊“建龙滚出通钢”,要求陈国君离开,“通钢的事情与你们无关!”陈国君寸步不让,严厉要求工人回到工作岗位。“三个月内让你们全部下岗”,通钢工人说是陈国君的这句话激怒了大家,引起了大家的群殴。众人停手后,他还嘴硬,说他带来了几千人,三年内不要通钢一个人。这句话更是激怒了大家,一群人把他拖进走廊进行群殴。

  第一次殴打并不严重,陈国君躲了起来。一些人逐个房间砸门,结果没找到,最后在仓库的一个工具箱里找到了。陈国君最少被群殴三次。墙上的大洞可以看出当时激烈的场景。陈国君被打得从二楼楼梯滚落到一楼,“他嘴里喘着粗气,但不会说话了”。此时为16时30分左右。大约19时,陈国君已经不会动弹了。22时许,聚集人群散去,被公安、武警“抢”回来的陈国君满身伤痕,当晚23时抢救无效死亡,“死状凄惨”。

  “陈国君刚被我们送走了,这才3个月又来了。即使不是陈国君,只要是建龙集团的人来了就不行。”采访中,职工们都对陈国君的死不带有任何同情心,显然,他们“受够”了建龙集团。

  4.近年来,“不明真相”一词经常出现在群体性事件过后的官方解释或见诸媒体的新闻通稿之中,以搪塞舆论,通常的表述是“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在发生群众大规模聚集的事件后,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不假思索地抛出这一说法,且使用一分为二划分阵营的方法,说大部分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受“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与调唆”。贵州的“瓮安事件”、云南的“孟连事件”、甘肃的“陇南事件”,事发之初,都能看到这样的“定性怪圈”。这与我们过去一直说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形成了南辕北辙的反差。

  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浙江在线网一篇评论写道,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要知道,改制是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职工有权利知道改制的过程、方案、办法、措施,以及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企业的发展目标、职工利益的维护等。那么,吉林省有关部门和通钢集团有没有把改制的相关情况及时向职工通报呢?如果进行了通报,怎么还会出现“不明真相”的问题呢?

  《法制晚报》有文章指出,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反映了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

  5.和讯网报道,对此次恶性事件,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喜东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是因为个别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利用一些人员特别是非在岗人员“国有情结”较深,对通钢集团现状与长远发展特别是即将实行大型化改造需要大量资金所面I临的困难不了解的情况,制造谣言,激化矛盾,鼓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员,在通钢办公区内聚集造成的。

  2005年末,民营企业建龙集团正式收购通化钢铁时并没有受到通钢职工的欢迎,在钢铁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通钢集团连续亏损,工资也减为每月人均300元。2009年初,建龙宣布退出通钢,但几个月后,由于市场好转,通钢扭亏为盈。这说明,通钢的困难不是不能解决的,也不是非走民企并购这条路不可。然而,正当通钢扭亏为盈之际,本来已经宣布退出通钢的建龙又宣布将再次入主通钢并直接控股这家老牌国企。

  广东《2l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注意到,在重组之前,建龙集团是通钢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此次重组是将建龙持有的36.19%股权,上升为65%,即控股。此调整得到了吉林省国资委的同意,相关报道还称,“为保证此次增资扩股方案的顺利实施”,吉林省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22日到通钢集团进行工作。既然有前期工作,却仍然引起如此严重的事件,前期工作做了什么?

  6.在网络上,舆情基本一边倒地倾向于通钢职工,通钢事件更多地被贴上了“工人集体维护自己利益,抗议改制,打死资本代理人”的维权标签;而对于重组方建龙集团,以及遭殴致死的资方代表、职业经理人,则多加贬斥,鲜有同情。有媒体感慨,“这令人感觉刚刚发生的是新中国成立前才能看到的工人运动,而不是一场刑事案件。”

  事已至此,尽管吉林当地公安机关已对此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但对打人凶手的追查已非公众关注的焦点。如果只是寻找打人凶手,而不清理导致此群体事件发生的本质原因,则此事件依旧只会是“偶然事件”。很显然,通钢事件所曝出的问题绝非偶然。

  国企改制重组已大规模推进多年,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依然会持续下去。在这个过程中,国企、民企、职工三方的利益如何平衡,是一个普遍求解的问题。此前,对利益问题处理的粗线条,使得其间的博弈与摩擦时有发生,但都没有像通钢事件这样暴力与血腥。通钢事件只不过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这种典型的利益冲突撕裂。

  事实上,通钢事件的结局并非“工人们的胜利”,而是各方皆输。重组方为自己谋利无可厚非,但错在“吃相难看”,最终竹篮打水。而参与“维权”的受害者们,可能同时也是施害者甚至是自身苦难的制造者,此事之后,谁来接手这块烫手山芋?依靠民众按本能冲动行事,只可能是社会的全面倒退。而作为国资监管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地方政府在类似事件中究竟是到位、缺位还是错位?也值得反思。

  7.2009年7月24日,陈国君被殴打死亡当日,吉林省国资委宣布,建龙钢铁集团将永不参与通钢集团重组,这也意味着双方的重组协议被永久性终止。在宣布建龙退出重组之后,据说通钢厂四周到处鸣放鞭炮。通钢厂上一次鞭炮齐鸣是在2009年3月建龙经营通钢出现亏损退出时,至此,一起钢铁业改制事件以悲剧告终。建龙集团收购通钢后没能扭转颓势,反而在危急时刻放弃通钢,随后在重现转机之时再度杀回,正是这种民企在并购中表露出的唯利是图,激化了本来就纠葛重生的劳资矛盾,终于激起了重组完全被排斥在外的工人及家属的愤怒。

  近年来,资产重组是中国国企改制的一个常用手段。在资本市场上,资产重组更是深受市场炒手青睐的热门题材。然而,与资产重组的火爆相伴随,因之而产生的矛盾也已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只是由于它通常发生于企业内部而被屏蔽掉。但是,通钢事件终于使这一矛盾以一种尖锐的形式暴露在世人面前。

  通钢事件可谓国企改制后遗症的集中表现。进入国企的民营资本希望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化,不幸的是,国企往往冗员众多,产权关系复杂,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陷于利益纠纷的泥潭。一些民营企业往往是辞退原国企职工,把所有的社会责任推给政府。而作为一个拥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国企,通钢的数万名职工对企业的情感因素也无法忽视,从以前的“大锅饭”状态一下子过渡到民企的新型雇佣关系,所有的国企隐形福利将全部消失,对许多老国企的职工而言,在心理上也无法一下子接受。

  8.就通钢集团2009年7月24日爆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吉林省国资委于27日发布消息称,建龙集团增资扩股通钢的方案仍是最有利于发展的方案。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收益的政府特设机构,国资委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它是企业的股东,对国有股的处置,考虑的是国有资产的利益最大化,依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说,国资委对企业职工似乎并无义务。吉林国资委对改制方案的理直气壮,原因恐怕就在于此。也因此,即使在工人表示不满后,仍坚持方案“最有利于发展”。

  抛开建龙收购过程中职工安置上处理的拙劣,以及通化钢铁万名职工暴力事件的惨痛后果不谈,单从这一并购案本身来看,其暴露出的是中国钢铁企业整合重组中的体制缺陷,是一种许多地方政府的惯用做法——“拉郎配”式企改,即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不进行认真的调研,不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更不会去征求企业的主人也即职工的意见,只管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将国有企业“许配”给自己心仪的企业。至于这种“拉郎配”式的企业改制究竟会产生怎样的结果,譬如两家企业“婚后”在情感上和运营模式上是水乳交融还是矛盾重重,职工会不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是对抗情绪,企业绩效和利润是否会比改制之前更好,职工安置去向会不会出现问题,国有资产会不会流失等等问题却无暇顾及。

  翻开近年来中国钢铁业的重组案例不难发现,多数并购是在地方国资委主导的内部国有钢企之间展开,或者是民营钢企之间展开并购,国有和民营之间跨所有制的并购极少发生,这正是通化钢铁并购案的特殊性所在。虽然1995年开始中国就提出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但是过去的那种思想在钢厂职工中却很难根除。“人人都有工作”正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优点。民营企业建龙集团收购后大幅度裁员的传闻,直接引爆了积蓄已久的矛盾,引发了通化钢铁职工的极端行为。可以这样说,通钢事件是国企改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悲剧,陈国君和通钢那些每个月拿着几百元的工人一样,都是这场改革的牺牲品。

  9.一起旨在焕发企业活力、本应受到职工欢迎的企业重组,竟然演变成了千名职工将入股企业派驻的总经理殴打致死的群体性事件。吉林通钢这起事件的调查结果虽未正式公布,但从已有的报道看,职工权益受损是引发群众情绪失控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通钢事件”这只麻雀的简单解剖,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视国有企业职工权益的重组,是罔顾历史的重组,也是不完善的重组。国有企业通常都有悠久的历史,职工长期在一个企业工作,在计划经济时代,他们的工资虽然比较低,但有住房、医疗等福利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模式已经基本上被抛弃,职工的社会福利不再由国家包办,但这势必要求提高职工工资,以弥补职工在这方面所遇到的缺失。然而,在我们经常看到的资产重组案例中,企业职工却成了“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基本权利被架空。

  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国企改制的举动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的另一个真相是:某些国企改革,就是脱离普通职工的改革,这个改革可能就是以摆脱普通职工为代价的——将原本职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转化为劳动力与资本的关系,一旦这种关系成立,企业为降低成本,要做的必然就是裁员、降低职工收入、甩脱退休职工包袱。

  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其要求理应受到重视。当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受阻时,这一矛盾就会以极端激烈的形式爆发。如果在整个收购过程中,职工基本的生存权利没有受到剥夺,通钢职工又何至于将高管围殴致死后,仍不让医护人员和警方救护?

  10.通钢一直极为紧张的干群关系,使得2009年7月24日刚刚履新的陈国君不得不面对极度情绪化的万名职工。新华社为此发布的新闻稿说,有关方案经过吉林省政府的多次讨论和慎重研究。从法理上说,吉林省政府作为通钢国有股的代表者,具有参与重组的资本性权利。但是,通观整篇报道,看到的只有吉林省政府活跃的身影,却没有看到通钢的职工在整个重组过程中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他们处于“失踪”的状态,只是在这一事件的末尾忽然出场,并以极端的方式使重组宣告失败。

  显然,通钢事件自始至终是吉林省国资委在代表通钢集团与建龙进行谈判,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企业职工的话语权被忽视。既然建龙并购通钢激起的民愤如此之大,何以建龙再次入主还能顺利进行?应该说,通钢事件是中国国企改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悲剧。

  近年来,涉及国企重组引发的劳资冲突事件屡有发生。但在企业卸掉“包袱”重焕生机的“资本盛宴”中,工人阶层却不能入席,“企业主人翁”便成为一个画饼。

  2005年,中国曾掀起规模极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大讨论,国资流失也成为官商腐败的同义词。但事实上,公众之所以如此反对,不仅在于国资的流失,还在于国有资产的分配不公。因为国有资产的“贱卖”从表面上看,社会财富没有损失,只是改变了其在社会中的分配,但这种分配明显偏向了相关利益主体中的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则被边缘化,甚至连其原有的利益也遭到侵害,这自然会引发利益受损群体的强烈不满。

  11.当然,不能因为重组中的纠纷,就放弃中国国企市场化进程,更不可漠视工人们的正当利益诉求。在通钢事件中,以及类似国有企业重组案中,工人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应该有自己的代言人,应该有法律保障的话语权。只有建立了正常的渠道,才能调解利害关系,化解可能的冲突。

  但遗憾的是,当下一些地方职工利益受损,寻求解决的渠道往往不畅,问题很难及时解决。一些群众只好将希望寄托在将事情闹大上,这正是暴力思维产生的深刻根源。频频上演的“闹大维权”,令人感到悲哀。它折射出合法维权通道的淤塞,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冷漠。在一次次反映问题石沉大海、一趟趟上访举报无功而返的背后,民怨在一点点地积累,最终在某个时段集中爆发出来。而这些“闹大维权”的先例,又在传递一种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信号,驱使更多的人采取极端和过激的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形成恶性循环。

  12.近年来,中国社会屡屡发生极端维权事件,从跳楼讨薪到开胸验肺,从多地接连爆发的群体事件到群殴致死事件……在这些或无奈、或悲哀、或尖锐的事件乃至冲突的背后,折射出中国社会在收入分配差异巨大、权力与利益分配不均的现实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日益加重,一些长期积压的问题正在暴露出来,社会矛盾有激化之虞。

  随着中国改革正步入“深水区”,社会形态也随之改变,发展方式也到了一个需要调整的阶段。这些屡屡发生的矛盾冲突凸显出着眼于调整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改革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而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其地位是否得到提升,更是检验改革成败的试金石。

  应当看到,通钢事件这种国企与民企合作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许多群体性事件一样,都是大众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的结果,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无论国企改制也罢,企业重组也罢,如果总是以牺牲多数人利益为代价,群体性事件将难以避免,殴死总经理的悲剧将难以避免。

  三、作答要求

  1.给定材料4、5说明了什么问题?请就各方媒体对“不明真相”之说进行分析,概括材料反映的观点。(15分)要求:概述全面,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字数不超过250字。

  2.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果改革中不注意职工利益,职工就会恣意把一己意愿变成一种暴力表达,社会就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请阅读给定材料,谈谈对于由此产生的群体性事件该怎么处理?(20分)要求:条理清晰,观点正确,400字左右。

  3.结合材料9,请谈谈你对“国企改制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认识。(25分)要求:表述准确,层次分明,观点清晰,600字左右。

  4.一些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已经削弱了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使得它们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的教训应该吸取,并且切实加以改变。结合材料,请就如何正确处理国企改革与民主管理的问题写一篇文章。(40分)要求:

  (1)题目自拟。

  (2)观点鲜明,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3)1000字左右。


  参考答案

  1.参考要点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显然是片面的,有推卸自己责任的嫌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一方面是群众“不明真相”,见到风便是雨,没有自己的主见,做出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极少数人“别有用心”,对社会不满,蓄意制造事端。

  事件本身也存在地方官员的失职、渎职所引发的矛盾,不能用“不明真相”来推诿。群众“不明真相”,有关部门本应反省与自责,而个别官员却以此做推脱责任的挡箭牌,这种做法暴露出的是某些官员缺乏面对工作中缺点与失误的勇气,不能勇敢地承担责任。

  2.参考要点

  在社会转型期,诸多社会矛盾交叉和凸显,各方不同的利益诉求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事后处置要精确处理,追踪掌控,加强教育疏导工作,以防出现新的情况。

  3.参考要点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最关心的就是对自己的安置问题。因为这涉及他们以后的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对许多职工来说,这就是家庭最根本的生计问题。而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争取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直是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在改制中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专门对改制后企业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人员分流安置、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未留用人员的经济补偿等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企改制负责人却无视群众意见,将职工视为资本的一部分,可以随意删减处置,在改革方案尚未征得广大职工认可的情况下就强行实施,一些未留用职工和退休职工的薪酬福利问题被置于一旁。近年来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受损的事情屡有发生,甚至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侵占私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要求理应受到重视。

  进一步深化国企改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妥善处理好改制过程中职工权益问题是不可忽略的一步。即使是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也是企业能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吉林通钢事件导致增资扩股方案终止、企业重组失败,这是给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警示。

  4.参考文章

  加强民主管理,深化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推动国企改革改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国企改革中必须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

  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是众多国有企业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如何实现民主管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民主管理,是把民主的理念渗透在企业管理中。在企业里,民主就是指员工能够参与到企业管理与决策中来,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形成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以员工为主的民本、民治体系。

  一、充分发扬民主。支持广大职I-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的全过程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要在改革中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必须支持和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改革的全过程。各企业要坚持把职工作为推进企业改革的重要力量,广泛宣传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夯实企业改革工作的群众基础。

  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党、政、工等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改革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各企

  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充分履

  行法定职能。企业要贯彻“企务公开”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

  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各企业党委、行政要支持和保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革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革工作机构,使职工的合理意见在改革方案中得到体现。

  四、维护职工权益。关心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推进改革。在改革中要关心和尽力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妥善解决员工分流安置、社保关系接续、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金和生产性集资款等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工会要督促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等多项债务,补缴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工作,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同时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就业安置工作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的调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通钢事件给我们的教训是:企业的兼并重组,必须首先为身为企业“利益相关方”的职工合法参与开辟、渠道,保证职工的民主权利是实质性的内容。在国企改革中,要努力实现员工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社会效益三者的和谐统一。

  相关素材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现就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层面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忽视职工民主权利,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引发职工群众上访事件,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极端暴力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改革,不仅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做好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作为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要积极支持政府和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群众讲清楚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讲清楚企业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争取.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依法顺利进行,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60号)的有关要求,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要督促企业按照“两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96号)的规定要求,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表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要坚持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改制重组关闭司破产企业工会要协助监督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协助和监督企业按照《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36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避免大规模裁员,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要协助企业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把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时限向职工公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对依法按政策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协助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在改制完成的企业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地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参与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到本地区、本产业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企业改革工作中去,积极参与改制方案和有关政策的调研论证、制定和实施,参与、监督企业资产的评估、处置和企业股权配置,参与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要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履行民主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对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重点审核,严格把关,并监督买施。

  要加强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权,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调研论证,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代表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完善企业改革方案;支持企业工会主席敢于坚持原则,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任何形式打击报复的,要依照《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总工发[2007]32号)予以解决。畅通信息渠道,对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反映,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保障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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