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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知识之行政法部分2

发布:2010-05-24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四、抽象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征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
  (1)根据许可的范围,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2)根据许可的程度,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根据能否单独使用,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4)根据是否附加履行义务,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5)根据它的存续时间,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
  (6)根据许可的内容,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2)从相对人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
  (1)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2)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3)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
  (4)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5)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
  (6)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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