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 江西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2018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专项题库(59)

发布:2017-06-10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现在道路交通常用的标语。为保障交通安全,我国《刑法》对“酒后驾车”的相关情形也做了规定。在不考虑驾驶人年龄、行为能力等前提下,下列情形与刑法罪名对应关系正确的是:

  A.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险驾驶罪

  B.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险驾驶罪

  C.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罪

  D.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罪

  2.2012年底,首都各界齐聚人民大会堂,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

  A.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

  B.依法治国的实现

  C.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D.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现

  3.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

  B.对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

  C.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D.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A项错误,“酒后”错误,应当是“醉酒”。B项正确,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C项错误,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一定就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一定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2.C【解析】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报告中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3.B【解析】B项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知,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处于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当选;A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伪造货币罪在内的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排除;C项不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知,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D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jx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